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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工作重點:

(一)推動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工作。

(二)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申請登記及稽查作業。

(三)推動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社區及村里辦理廢容器及乾電池資源回收工作。

(四)執行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貯存作業。

(五)推動偏遠地區(含風景區)、離島地區辦理資源回收作業。

(六)加強辦理十一大行業逆向回收稽查取締工作。

二、工作內容及成果

本縣自90年起辦理垃圾減量、資源回收工作,並推動各鄉鎮市實施每週至少進行回收工作二次以上,有效提昇資源回收率,降低垃圾量。

92年度本縣平均資源回收率17.18%,每人每日垃圾量為0.842公斤,93年平均資源回收率16.7%,每人每日垃圾量為0.734公斤,94年平均資源回收率17.93%,每人每日垃圾量為0.885公斤95年平均資源回收率21.26%,每人每日垃圾量為0.610公斤96年平均資源回收率25.32%,每人每日垃圾量為0.57公斤,均較91年度進步。

(一)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申請登記及稽查作業

    為加強管理各回收機構,自91年起依照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」辦理縣內回收處理業之登記及稽  查作業。至9612月底為止,本縣境內計有源坤企業有限公司、豐源舊貨商、堃富企業社、達亨環保科技有限 公司、城鄉資源回收有限公司、東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家回收業者完成登記作業。

(二)推動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社區及村里辦理廢容器及廢乾電池資源回收工作

    推動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社區及村里辦理資源回收工作,從基層宣導資源回收觀念,以全面提升資源回收率,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度補助本縣13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社區及村里辦理廢容器及廢乾電池資源回收工作計畫,總經費為新台幣27.5元。

(三)執行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貯存作業

    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,於接獲疑似廢機動車輛通(查)報,並張貼清理通知書於車體明顯處,經7日仍未移離者,由本局拖吊至指定場所,並依法辦理公告,經公告1個月仍無人認領者,以廢棄物處理。

    本縣往年之廢車拖吊工作,除蘭嶼、綠島兩地已採委外方式拖吊運回外,餘僅由本局拖吊車輛乙部,本島部份之拖吊工作則由本局自行辦理統計本縣96年度執行廢機動車輛查報、張貼成果為廢汽車280輛、廢機車198輛,拖吊回收廢汽車44輛、廢機車76輛。張貼拖吊比例為2.53

(四)推動偏遠地區(含風景區)、離島地區辦理資源回收作業,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本局辦理偏遠及離島地區資源回收工作,總經費為新台幣239萬元,本局採委外方式辦理,以運費補貼之方式,委由民間回收商將本縣回收物運至西部處理場處理。

    總計96年度回收量如下:偏遠地區240.19公噸、離島地區(含綠島、蘭嶼)554.95公噸

(五)加強辦理十一大行業逆向回以稽查取締工作

   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,量販店、超級市場等十一大行業須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供民眾進行回收。本局配合辦理垃圾減量、資源回收工作之實施,定期稽查各商家資源回收及設置情形,以期增加民眾資源回收的通路。